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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雄不问出处,负面清单带来的机遇与挑战

  “英雄各有见,何必问出处。”

  英雄不问出处,是公平的要义。2018年12月25日,国家发改委、商务部联合发布《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18年版)》。这标志着我国全面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各类市场主体皆可依法平等进入。

  负面清单这一概念,最初应用在国际投资谈判过程中。简言之,正面清单是“允许才能干”,负面清单是“没禁止就能干”。

  “一网打尽、一单列尽”,既清晰表明了市场准入的“红线”所在,又明确给市场主体点亮了“交通灯”。

  市场准入负面清单“非禁即入”的理念背后,体现的是公平原则。在清单面前,实现“人人平等”,清单外领域,做到“英雄不问出处”,这显然是政府管理方式和理念的重大变革。

  十九大报告中,“负面清单”出现两次:全面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清理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支持民营企业发展,激发各类市场主体活力;实行高水平的贸易和投资自由化便利化政策,全面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大幅度放宽市场准入,扩大服务业对外开放,保护外商投资合法权益。

  2018年10月22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指出:年底前修订完成并全面实施新版市场准入负面清单,推动“非禁即入”普遍落实。明年3月底前全面清理取消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外对外资设置的准入限制,实现内外资准入标准一致。

  中国全面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的时代,业已开启。这一重大制度创新,有利于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真正实现“非禁即入”,有利于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有利于政府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同时,也对中国政府治理带来了新的挑战,这也是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推行的难点和痛点所在。


  难点之一:政府管理理念要从以审批为主向服务为主的转变

  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前,政府对市场主体的市场准入管理主要通过正面引导,如分为鼓励、限制、禁止等三类,对市场主体投资行为施以区别性的引导政策。而对于大量存在既不鼓励,又不禁止、限制的事项,政府是通过一系列前置审批加以把关。整个市场准入管理极大地依赖于政府的前置审批。而各级政府也习惯于各种事前审批,尤其热衷于具体事务的审批,实际上也导致了政府在市场准入方面管得过宽。

  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实施以后,国务院以清单方式明确列出禁止和许可投资经营的行业、领域、业务等,对于禁止类事项,政府不再审批,只有对限制类事项的市场准入,政府才可以进行审批式准入。而大量的清单以外的事项,将完全交由市场自主决策,各类市场主体皆可依法平等进入,政府不再进行前置审批。

  这意味着,政府将从大量的具体层面的前置审批中解放出来,“腾出手来”服务市场、监管市场。因此,政府工作重心也应该相应地从事前的审批向事中、事后的监管和服务转变,这将对部门习以为常的工作方式带来巨大冲击。




  在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下,要深化“放管服”改革。政府加快管理理念转变,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具体而言,各部门需要“松开手”,在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已经放开的业务、领域,市场主体进入时不再审批。

  还应“放到位”,做到负面清单以外的事项由市场主体依法自主决定,企业的守法投资经营行为也一定不要去干扰。不设立对非公有制经济各种形式的不合理规定,不通过各种隐性的壁垒,阻碍符合条件的企业依法进入自然垄断、特许经营领域。

  同时,为了适应政府工作重心的转移,各级政府部门的人员配置、职能设计都要向事中、事后监管工作倾斜。



  难点之二:制度运行对政府事中事后监管能力提升提出了更高要求

  传统监管方式所依赖的手段将发生重大变化,一旦事中事后监管承接不上,或承接力度不够,都会造成政府监管上的空白。过去监管是依赖审批制度和年检制度,现在取消审批权,政府管理部门也就失去传统监管的手段,监管难度更大,对政府要求更高。

  特别地,市场形势千变万化,新产品、新技术、新业态层出不穷。其中不乏一些可能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产品、技术或业态,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的动态调整不可能完全跟住市场变化的形式。这就造成了一种可能:一些具有发生重大关乎公共利益危害潜力的行业、领域、业务裸露在清单之外。由于政府不再前置审批,事中、事后的及时有效的监管就显得十分重要。这是一次对政府监管范围能否覆盖、监管能力能否跟上的重大挑战。

  在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下,要加快构建法律约束、行政监督、行业规范、公众参与和企业诚信自律有机结合的监管格局。对于政府部门缺乏相应监管能力、专业型较强的领域,各级政府部门应该加强与行业协会、社会专业组织的合作,发挥行业协会、社会专业组织的在行业内部监督和专业监督的特殊优势。



  难点之三:需要尽快完善中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以支撑制度运行

  对于市场准入突然放开大量市场领域的准入,在部分领域市场主体可能反应过激,也可能为不法经营的市场主体提供了制度漏洞。由于政府对清单以外领域不再前置审批,由核准制改为备案制,而告知性备案、准入信息公示制度的运作极大地依赖于社会信用体系的完善,否则信用采集不准确,信用信息不公开、不共享等问题都将制约制度运行的成效。

  例如,在特定的市场领域,工商管理部门、行业主管部门、银行对企业信用信息的掌握不完全对称,那么不法经营的市场主体将会有漏洞可钻。

  对于各级政府部门而言,特别要做到信息共享、工作联动。要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完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以便各类监督主体及时跟踪。将市场主体信用记录纳入“信用中国”网站和全国统一的信用信息平台,各级政府部门根据市场主体信用状况实行分类、动态管理,对守信主体予以支持和激励,对失信主体在投融资、土地供应、招投标、财政性资金安排等方面依法依规予以限制。

  还应将严重违反市场竞争原则、扰乱市场经济秩序和侵犯消费者、劳动者、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的市场主体列入“黑名单”,对严重违法失信者依法实行市场禁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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